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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人道主义法
与2008年格鲁吉亚与俄罗斯武装冲突案一样,法院尚未对案件的实质作出判决,,法院可能不得不处理《欧洲人权公约》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的关系问题。
有人担心,从人权法的角度来看,如果国际人道主义法占上风,保护标准可能会被过度降低。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哈桑诉英国,在该案中,法院考虑了国际人道主义法,努力协调《欧洲人权公约》第 5 条的要求,本质上是禁止任意拘留的规则。当法院行使其监督职能时,会提供一些保护,而国际人道主义法本身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制。关于人道主义法是否创造了可诉诸法律的个人权利(见安妮·彼得斯的文章)的问题触及了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国家间争端的核心问题:它们是国家及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争端,还是涉及个人权利的争端?
州际和个人索赔
CDDH指出,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,有超过 8,500 件个人申请是因国家间 馬耳他 Whatsapp 號碼數據 冲突而产生的个人申请,占法院待审申请总数的 17%。然而,《公约》并未正式规定如何处理国家间和个人申请的重叠问题。
在 2018 年末的一份新闻稿(新闻稿 ECHR 432)中,法院开辟了新局面,在程序上将约 5,000 份与乌克兰东部有关的个人申请与乌克兰诉俄罗斯 (有关乌克兰东部)的国家间诉讼联系起来。然而,担心国家间案件可能会取代个人案件是没有根据的。国家间案件本质上是关于个人权利,而不是所涉国家的权利。塞浦路斯诉土耳其(IV)和格鲁吉亚诉俄罗斯(I)中的公正满足判决实际上都是以个人为导向的。申请国必须确定他们正在为之辩护的受害者。与外交保护法不同,保护个人的主要规则与《欧洲人权公约》第 41 条规定的次要规则平行。最终受益者始终是人,而不是国家。正如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(公正赔偿)中所述:“如果在国家间案件中给予公正赔偿,则应始终为了个别受害人的利益。”(§46)。
事实调查
事实调查需要耗费大量资源。如果有关领土曾经或现在仍是武装冲突的战场,则更是如此。对于一个有 60,000 件待决个人申请的繁忙法院来说,这并非易事。更重要的是,在无需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情况下,法院实际上充当一审法院,不能依赖地方法院的事实调查。同时,斯特拉斯堡机制的权威取决于客观事实。由于国家间申请数量庞大,处理国家间申请非常耗时,挑战也因此倍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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